案例一
2020年9月,某團伙通過多個500人微信群招攬大批投資者在某財經直播間開展“直播薦股”活動,宣稱某股票至少還有3個漲停板,鼓動大批投資者以漲停價格買入該股票。百余位投資者聽信“直播大V”帶有蠱惑性言論以漲停價買入該股票后連續3天跌停,以致損失慘重。2020年以來,類似“直播薦股”活動多次發生。
分析:根據《證券法》第120條,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,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。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經營資質,通過電話、直播間、微信群、微信公眾號、QQ、APP、博客、微博、股吧、論壇、網站等薦股誘騙投資者均屬于非法行為,盲目跟從很容易上當受騙,且損失難以追回。
提示:投資者在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時,一定要認清合法業務與非法活動,不要相信任何無合法業務資質的機構和人員,遠離微信群薦股、直播薦股等,時刻警惕新型網絡詐騙,防范線上所謂“老師”、大V、群友等非法薦股。合法的薦股服務由證券公司、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,有嚴格的業務規范,要訂立書面合同,不得承諾收益。投資者可在證監會官網首頁“監管對象”或“合法機構名錄”欄目查詢合法機構名錄。
案例二
股民朱先生自認為是天生“股神”,隨便買的股票都能給他帶來豐厚的利潤。經短信推銷,抱著大賺一筆的心,半年間,朱先生陸續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4份證券融資合同,將共計120萬元的保證金打入該投資公司指定賬戶,獲得了600萬的配資。根據之前的經驗,朱先生憑著自己“股神”的直覺,戶頭上的數字大幅增長,朱先生心里滿是說不出的成就感??墒悄骋惶?,朱先生發現賬戶無法登陸,撥打投資公司的電話也無法接通。
分析:新《證券法》規定,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營業務,未經證監會核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。相關機構或個人未取得相應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從事場外配資活動的,構成非法證券業務活動,屬于違法行為,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提示:特別提醒投資者,如果參與場外配資,根據2019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,場外配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,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。
案例三
高某是一名投資者,時常在網絡上學習炒股知識。2018年3月,一名女網友主動添加高某微信,向高某推薦炒“恒生指數”股票,并把高某拉入一微信群。群內有“薦股大師”“刀鋒”發布自己成功預測走勢的消息,群內亦有“股友們”把“刀鋒”說的神乎其神,并在群內曬出自己參與交易并賺錢的截圖。在鼓動下,高某在群內提供的網絡平臺上開戶進行交易。此后,“刀鋒”經常在網絡直播間開直播,講解大盤走勢,推薦“恒生指數”股票。在他的“指導”下,高某很快“盈利”,并繼續投入大量資金。當后續出現“虧損”情況時,“股友們”又以“大盤不穩定”、“扳回本金”為由,紛紛勸說高某繼續投資。直至最后“刀鋒”突然退群并且關閉了網絡直播間,高某被踢出微信群,先前的女網友也將他拉入“黑名單”。前后共損失了幾十萬元人民幣的高某這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,遂向上海市公安機關報案。
經查,犯罪嫌疑人熊某等人注冊成立電子商務公司,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虛假證券交易,并通過網絡直播間非法薦股實施詐騙。上海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21人,涉案金額800余萬元,該犯罪團伙到案后對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
分析:上述案例中,不法分子通過主動添加被害人微信招攬客戶,利用話術與被害人聊天,取得信任后將被害人拉入微信群,再由“薦股大師”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吹噓薦股,群內其他“股友”當托輔助誘騙被害人將資金注入虛假證券交易平臺,資金實際進了不法分子的私人賬戶。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操盤漲跌的手段,先讓被害人“盈利”鼓勵其繼續投資,再通過制造“虧損”局面騙走被害人本金。
提示: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,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、短信、微信上的投資盈利消息,投資應該在正規合法機構進行。天上不會掉餡餅。請遠離非法薦股,自覺抵制電信詐騙。